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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某公司与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3民初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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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23民初1051号
  • 案件名称

    隆德某公司与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隆德某公司;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3民初1051号原告:隆德某公司,住所地:隆德县城关镇红崖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宁夏隆德县清凉劳务移民安置区,系该公司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齐某,女,汉族,51岁,居民,住宁夏隆德县红崖社区。        原告隆德某公司与被告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隆德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齐某已将所欠物业费给清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德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德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柳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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