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河与孙红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8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849号案件名称
杜文河与孙红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杜文河;孙红方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849号原告:杜文河,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被告:孙红方,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原告杜文河与被告孙红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杜文河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杜文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文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0元,由杜文河负担。 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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