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彭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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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0032号案件名称
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彭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彭冠军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0032号原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法定代表人:李法明,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冠军,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段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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