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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波、任丽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恢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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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恢127号
  • 案件名称

    辛波、任丽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辛波;任丽红;王卫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辛波,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任丽红,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王卫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辛波与被执行人任丽红、王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朝双民初字第04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丽红、王卫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辛波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丽红、王卫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20元、执行费5945元。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丽红、王卫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丽红、王卫成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任丽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任丽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存款1665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688元及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2630元。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任丽红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区××山庄××单元××室及××朝阳市××家园××104C的房产。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卫成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号的房产。以上房产暂时不符合评估拍卖条件,本案执行款本息、案件受理费等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辛波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任丽红、王卫成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辉审判员 丁彦秋审判员 韩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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