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芸与易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08执4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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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8执4588号案件名称
刘芸与易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芸;易正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8执4588号 申请执行人:刘芸,女,汉族,1992 年12 月出生,住址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易正军,男,汉族,1993 年7 月出生,住址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刘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易正军履行(2021)渝0108民初63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芸归还投资本金44000 元,迟延履行金,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36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车辆。其余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 全 胜审 判 员 王 华 恒审 判 员 苏 永 红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欣雨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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