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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红玲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181刑初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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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刑初875号
  • 案件名称

    易红玲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易红玲
  • 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81刑初875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红玲,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因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浏检刑诉[202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红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红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以来,被告人易红玲通过微信接收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68115元,然后报至魏某(另案处理)处,从魏某处获取报单金额12%的返利和42倍的特码赔率。被告人易红玲从中获利5000余元。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易红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红玲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易红玲于2021年8月5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易红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微信账户截图、微信信息截图、微信支付明细、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魏某、李某、邹某、罗某1、罗某2、郑某、熊某的证言;被告人易红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红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红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红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红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二、被告人易红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更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静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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