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轩、杨轩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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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74号案件名称
杨轩、杨轩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轩;杨轩;姚伟江;姚伟江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874号 申请人:姚伟江,男,生于1990年5月26日,汉族,住陕西省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轩,男,生于1991年4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伟江与被执行人杨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伟江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81000元及诉讼费912.5元,申请执行费11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轩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杨轩琪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应执行81000元及诉讼费912.5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81000元及诉讼费912.5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姚伟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轩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8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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