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胜、孟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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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8执382号案件名称
马德胜、孟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德胜;孟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马德胜,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田县。 被执行人:孟华,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马德胜与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8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孟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马德胜支付货款184962.5元,支付逾期违约金13317.3元,案件受理费4266元、减半收取计2133元,由孟华负担。因被执行人孟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孟华住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邮寄送达失败。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孟华的银行存款0元、网络资金0元进行冻结。 3.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证券、税务、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信息,国家税务总局信息显示税款缴纳金额为0元,在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8828902144737408)有保险,累计缴纳保费0元。 4.本院至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孟华的股权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孟华无股权登记信息。 5.本院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尼勒克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孟华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孟华无激存信息。 6.本院至尼勒克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房产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孟华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孟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本院至被执行人孟华户籍地尼勒克县科蒙乡托普村村委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孟华在该村无财产,已流出二至三年时间,已变更联系方式,无法联系。 9.已告知申请人马德胜,本院将对该案予以终本,其表示同意。 10.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尚有200412.8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调查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货款支付义务应当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应予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有效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新4028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孟华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孟华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20)新4028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货款支付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皮旦审判员 叶斯波拉提·将达吾列提审判员 李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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