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照、欧阳仕琴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3执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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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3执714号案件名称
李先照、欧阳仕琴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先照;欧阳仕琴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3执714号申请人:李先照,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县。被执行人:欧阳仕琴,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先照与被执行人欧阳仕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阳仕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52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郑 磊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扶 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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