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娜与吉林警察学院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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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189号案件名称
李安娜与吉林警察学院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安娜;吉林警察学院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189号原告:李安娜,女,195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警察学院,工商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端。 原告李安娜与被告吉林警察学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李安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林警察学院支付住房安置费1,513,000.00元;2.判令吉林警察学院支付补偿款360,000.00元;3.判令案件诉讼费由吉林警察学院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安娜和丈夫住在长春市朝阳区警苑小区一栋6单元215室,二人系夫妻关系且系双残。2001年10月,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对二人的房屋进行了拆迁,回迁时,吉林警察学院以一楼门市为由,将二人安置到二楼居住,二人原来的房屋本来是在一楼。最近该楼在办理产权事宜,二人方得知其居住了18年的房屋根本就不是正常的居民住宅,而是办公用房,而且房屋常年阴冷、基本无采光,不符合住宅标准。现李安娜夫妻二人请求吉林警察学院支付住房安置费1,513,000.00元(89平方米×170,000.00元)和补偿款360,000.00元,共计1,873,00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安娜诉讼来院。 吉林警察学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关于被告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吉林警察学院的住所地在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1399号,不在长春市朝阳区。其次,关于合同履行地,李安娜主张吉林警察学院为其安置的住房不符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吉林警察学院向其支付住房安置费及补偿款,其诉讼请求的内容系主张违约后的赔偿责任,而非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安置房屋,因此本案不涉及合同履行地,应当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综上,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将本案移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佳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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