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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三元、张文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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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2522号
  • 案件名称

    闫三元、张文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闫三元;张文静;陈力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2522号原告闫三元,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文静,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力铭,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闫三元诉被告张文静、陈力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三元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静、陈力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三元撤回对被告张文静、陈力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三元负担。审判员  刘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江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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