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三元、张文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25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2522号案件名称
闫三元、张文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闫三元;张文静;陈力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2522号原告闫三元,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文静,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力铭,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闫三元诉被告张文静、陈力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三元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静、陈力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三元撤回对被告张文静、陈力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三元负担。审判员 刘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江帆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建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317号之一 下一篇 曹式英、天津市康健创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4805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