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6民初4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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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6民初4344号案件名称
范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泌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6民初4344号原告:范某某,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50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周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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