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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6民初4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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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6民初4344号
  • 案件名称

    范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泌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6民初4344号原告:范某某,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50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周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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