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贞与陈涛其他执行裁定书(2020)沪0106执16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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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06执16007号案件名称
陈静贞与陈涛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静贞;陈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6执16007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沪0106执16007号申请执行人:陈静贞,女,193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怡,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涛,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6民初36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陈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静贞赔偿款153,61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4.5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因陈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陈静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341.38元及住房公积金833元并发还申请人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8个银行账户。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韩 毅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蔡 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纪文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韩毅审判员蔡漪审判员肖煜影书记员纪文吉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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