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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金姝、朱祥友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终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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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终222号
  • 案件名称

    贺金姝、朱祥友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贺金姝;朱祥友;邹玉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终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金姝,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祥友,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明,辽宁双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玉华,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上诉人贺金姝、朱祥友因与被上诉人邹玉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2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贺金姝、朱祥友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原告邹玉华与案外人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确认协议》及《债权确认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由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约定管辖权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具有此案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上诉人贺金姝分别于2019年7月13日、2020年1月20日签署保证合同,此法律事实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并未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投资理财行为出具担保书,从担保书承诺的内容看,约定了上诉人贺金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在被上诉人仅起诉担保人的情况下,应由担保人即上诉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上诉人贺金姝、朱祥友的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少充实的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辰熙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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