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华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2民初3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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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民初3340号案件名称
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华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华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2民初3340号 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虹桥街道团结路社区办公室(伊犁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杨会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牛华灵,女,1985年7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华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古 丽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地里尼尕尔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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