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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焕敏、张义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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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971号
  • 案件名称

    王焕敏、张义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焕敏;张义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971号申请执行人:王焕敏,女,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张义祥,男,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王焕敏与被执行人张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9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45,000元以及截止至2018年12月6日的借款利息247,875.34元,上述本息合计392,875.34元。以及案件受理费7,117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合计322,326.21元,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1号前给付申请人50,000元,剩余金额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对方。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8)津0113民初9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庆九审 判 员 王 琳审 判 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崔洪宇书 记 员 董婷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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