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袁宇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6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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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64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袁宇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袁宇东;郝晓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3645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28072X。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十字南100米。法定代表人:袁宇东,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袁宇东,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申请人:郝晓鹏,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申请人郝晓鹏与申请人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袁宇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郝晓鹏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该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郝晓鹏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陕0526民初364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份裁定书将申请人袁宇东、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冻结。2021年8月13日,申请人袁宇东、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申请人自愿将袁宇东中国建设银行XX城县支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5335)存款1365000元转入我院执行款物专户作为保证金,并要求解除申请人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及袁宇东个人其他账户的保全,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袁宇东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5335)账户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艳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阳2021052636451979060318761050219790603121391610000577828072843936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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