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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言、艾斯凯尔·吾舒尔尼亚孜等新疆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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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4311号
  • 案件名称

    张忠言、艾斯凯尔·吾舒尔尼亚孜等新疆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忠言;艾斯凯尔·吾舒尔尼亚孜;新疆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言,男,194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珊,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斯凯尔吾舒尔尼亚孜,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拉提买买提,新疆卡玛莱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38号朗润园小区4栋2层2-2。        法定代表人:张忠言,新疆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忠言因与被上诉人艾斯凯尔吾舒尔尼亚孜及原审被告新疆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艾斯凯尔吾舒尔尼亚孜起诉被告张忠言、新疆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张忠言二审中提交的《准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新疆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之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做出一审判决。即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新疆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公司主体已不存在,一审判决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忠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89.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蒋欣审判员    张昊审判员    王朋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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