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太白山御龙湾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御林澜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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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815号案件名称
陕西太白山御龙湾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御林澜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陕西太白山御龙湾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御林澜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泰顺成水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815号原告: 深圳市金泰顺成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23。法定代表人:洪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会宁,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法务,(特别授权)被告: 陕西御林澜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东关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J8MDXU。法定代表人:刘宏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 陕西太白山御龙湾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东关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6636X6。法定代表人:夏阳,该公司经理。原告深圳市金泰顺成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御林澜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御龙湾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深圳市金泰顺成水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御林澜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御龙湾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泰顺成水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陕西御林澜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御龙湾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57元,减半收取11978.50元,由原告原告深圳市金泰顺成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淑娟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界 静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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