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离婚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保7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保788号案件名称
于某离婚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于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保78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某,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申请人于某,女,1960年4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于某在与法院联网银行的存款冻结人民币20万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高某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46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晓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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