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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离婚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保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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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保788号
  • 案件名称

    于某离婚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于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保78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某,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申请人于某,女,1960年4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于某在与法院联网银行的存款冻结人民币20万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高某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46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晓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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