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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六美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京03刑终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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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刑终572号
  • 案件名称

    宋六美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宋六美;王某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刑终57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六美,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六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京0105刑初10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六美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宋六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020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宋六美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号内,因打扫卫生、水电费等问题与合租室友王某(女)发生纠纷。被告人宋六美将被害人王某打伤致“枕部头皮挫伤,前额部皮肤挫伤,鼻背部软组织挫伤伴表皮破损,右口角处表皮破损,双眼下睑软组织挫伤,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宋六美被查获归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110”接处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等,物证照片及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宋六美的供述等。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六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宋六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上诉人宋六美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发负有一定责任;其供述是真实稳定的,相互间并不矛盾,应被采信,被害人陈述未如实反映案件事实,不应被采信;不应以其在庭审中对自身行为进行辩解就否认其良好的认罪态度;二审期间其明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宋六美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经审核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宋六美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宋六美不能妥善处理生活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事实;被害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尚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或责任;宋六美在一审庭审期间,否认其导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行为这一主要犯罪事实,不属于认罪态度良好;二审期间宋六美虽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宋六美所具有的全部量刑情节及本案具体情况,量刑已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宋六美所提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六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宋六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冰审 判 员  方 玉审 判 员  孙 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隽男书 记 员  赵方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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