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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范、于孔江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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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504号
  • 案件名称

    吴明范、于孔江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吴明范;于孔江;郑秀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吴明范,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孔江,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郑秀杰,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吴明范与被执行人于孔江、郑秀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52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于孔江、郑秀杰共同所有的位于庄河市昌盛街道将军湖委千韵坊小区2号2单元6层2号房屋(房地号:013-5-031,面积:95.67平方米),期限为三年。2021年9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郑秀杰所有的车牌号辽B××××**号临海-雅马牌汽车一辆的车籍,期限为两年。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21年9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失信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靖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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