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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邢秀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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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956号
  •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邢秀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邢秀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拟稿:签发: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956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内。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邢秀林,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县学府嘉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香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9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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