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张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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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5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张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张亮;苗立红;锦州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4-3号。被执行人:张亮,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苗立红,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重庆路三段24-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亮、苗立红、锦州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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