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向凌、涂怀英、向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20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206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向凌、涂怀英、向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奉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向前;涂怀英;向凌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3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97N。法定代表人:张联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继远,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向凌,男,1970 年4 月23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涂怀英,女,1968 年4 月9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向前,男,1991 年6 月9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执行人向凌、涂怀英、向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36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凌、涂怀英、向前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6执20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逾期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鸿雁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邱  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杨  静                                 书  记  员   郭艳林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