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仁玉、曹付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4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415号案件名称
昝仁玉、曹付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昝仁玉;曹付芮;李尽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415号原告:昝仁玉,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曹付芮,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尽中,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昝仁玉与被告曹付芮、李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昝仁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昝仁玉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曹付芮、李尽中,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昝仁玉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姜相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戴晓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