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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仁玉、曹付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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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415号
  • 案件名称

    昝仁玉、曹付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昝仁玉;曹付芮;李尽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415号原告:昝仁玉,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曹付芮,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尽中,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昝仁玉与被告曹付芮、李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昝仁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昝仁玉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曹付芮、李尽中,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昝仁玉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姜相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戴晓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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