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秦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488号之八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488号之八
  • 案件名称

    秦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秦婷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488号之八被执行人:秦婷,女,生于1987年4月16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关于本院执行秦婷缴纳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川140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判决书第四项秦婷应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8日、5月10日、6月4日、7月28日、8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秦婷名下保险、税务、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冻结并扣划秦婷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1816.49元。2021年5月12日,通过眉山市彭山区房地产服务中心,未查询到秦婷名下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25日,将秦婷限制高消费。2021年8月25日,通过传统查控,无果。2021年9月7日,通过眉山市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秦婷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扣划的1816.49元已依法缴纳罚金。因本院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郭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飞龙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488号之八被执行人:秦婷,女,生于1987年4月16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关于本院执行秦婷缴纳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川140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判决书第四项秦婷应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8日、5月10日、6月4日、7月28日、8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秦婷名下保险、税务、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冻结并扣划秦婷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1816.49元。2021年5月12日,通过眉山市彭山区房地产服务中心,未查询到秦婷名下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25日,将秦婷限制高消费。2021年8月25日,通过传统查控,无果。2021年9月7日,通过眉山市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秦婷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扣划的1816.49元已依法缴纳罚金。因本院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郭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飞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