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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于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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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375号
  • 案件名称

    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于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于xx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375号原告: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地址:大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5MA085Wxxxx。经营者:魏xx被告:于xx,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与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负担。审 判 员 张宝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缴文英书 记 员 李冰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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