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于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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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375号案件名称
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于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于xx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375号原告: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地址:大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5MA085Wxxxx。经营者:魏xx被告:于xx,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与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城县廊沧路xx烟酒店负担。审 判 员 张宝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缴文英书 记 员 李冰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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