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逄凤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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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766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逄凤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逄凤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766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阳光新城9号楼。法定代表人,汪希波,系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逄凤飞,男,1962年11月07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逄凤飞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于忆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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