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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久明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周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7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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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7249号
  • 案件名称

    方久明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周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方久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周锋;重庆富鑫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7249号 原告:方久明,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易,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锋,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888304XF。法定代表人:王瑶,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好,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富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原告方久明与被告周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重庆富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久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方久明负担。  审  判  员  贾思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渝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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