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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言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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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926号
  • 案件名称

    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言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言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92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路瀚新花园小区**A。法定代表人:刘艳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云,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言君,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言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费人民币2265元、电梯费2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查封,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言君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万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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