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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赵振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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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055号
  • 案件名称

    张峰、赵振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峰;赵振水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055号申请保全人:张峰,男,1987-03-2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赵振水,男,1976-08-28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保全人张峰与被申请人赵振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振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振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1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经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建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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