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赵振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0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055号案件名称
张峰、赵振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峰;赵振水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055号申请保全人:张峰,男,1987-03-2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赵振水,男,1976-08-28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保全人张峰与被申请人赵振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振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振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1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经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建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286号之一 下一篇 许某1,许某2与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37民初3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