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蓬荣、李少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5执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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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5执300号案件名称
任蓬荣、李少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且末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任蓬荣;李少白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5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任蓬荣,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被执行人:李少白,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任蓬荣与李少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的(2021)新282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蓬荣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981.25元,已执行到位619.09元。剩余46,362.1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任蓬荣以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5民初71号民事判决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吐尔迪·伊敏审判员 艾力西尔·喀哈尔审判员 阿迪力·阿尤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巴图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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