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与杨春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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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477号案件名称
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与杨春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杨春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477号 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8组35号。负责人:夏庆会,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东,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杨春台,男,汉族,1945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诉被告杨春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春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撤回对被告杨春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3.49元,由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负担。 审 判 员 吴振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冉天雯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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