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逐澜鸿如日用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5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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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5607号案件名称
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逐澜鸿如日用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逐澜鸿如日用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607号原告: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龚天华,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云,上海和基(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逐澜鸿如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投资人:蒋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逐澜鸿如日用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于2021年9月7日收到原告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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