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辉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辽0211刑初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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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211刑初552号案件名称
林德辉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林德辉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211刑初55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德辉,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大连市办案单位甘井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孟艳红,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20〕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德辉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芳、检察官助理庄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德辉及其辩护人孟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林德辉以其父亲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刘某500元,以其姥姥住院为由骗取刘某500元,以自己急用钱骗取刘某180元。2020年6月6日,林德辉背着刘某从刘某的支付宝借呗转了10500元到刘某的银行卡,骗刘某说是其朋友转的钱,林德辉从刘某的银行卡取出10500元,自己留了6000元,给了刘某4500元。2020年6月7日,林德辉背着刘某从刘某的支付宝借呗转了8500元到刘某的银行卡,骗刘某说是其朋友转的钱,刘某通过微信转给林德辉8475元。刘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多次向林德辉要钱。2020年6月8日、9日、11日,林德辉分别还给刘某1500元、4000元、261元。2020年6月13日,林德辉和刘某达成和解。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林德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德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林德辉多次诈骗,予以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且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德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林德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意见为,被告人林德辉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自首,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林德辉以其父亲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500元,以其姥姥住院为由骗取刘某500元,以自己急用钱骗取刘某180元。2020年6月6日,林德辉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刘某的支付宝借呗转了10500元到刘某的银行卡,骗刘某说是其朋友转的钱,林德辉从刘某的银行卡中取出10500元,自己留6000元,给刘某4500元。2020年6月7日,林德辉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刘某的支付宝借呗转了8500元到刘某的银行卡,骗刘某说是其朋友转的钱,刘某通过微信转给林德辉8475元。刘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多次向林德辉索要钱款。2020年6月8日、9日、11日,林德辉分别返还刘某1500元、4000元、261元。2020年6月13日,刘某出具收条、谅解书,确认收到林德辉返还的全部诈骗款,对林德辉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借呗出账记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林德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德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林德辉多次诈骗被害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德辉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丹华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人民陪审员 邢爱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雯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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