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56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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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56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柏瑞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柏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5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柏瑞,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执行人张柏瑞犯诈骗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21)京010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日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处张柏瑞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董晓勇人民币七千一百七十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将在案扣押的人民币7170元退赔款发还被害人董晓勇。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发出调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继续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悦审 判 员 孙京瑞审 判 员 幸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高 松书 记 员 高雅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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