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2021)陕0703执异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异4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吴艳;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异42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负责人王立民,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英昊、王**,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少斌,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少斌,男,生于1969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吴艳,女,生于1970年4月7日。被执行人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景军,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与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吴艳、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申请变更、追加其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与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吴艳、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陕0721民初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与被告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二、限被告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借款本金6790000元,利息140017.68元,本息合计6930017.68元(不包括已经清偿过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截止2016年4月21日,后期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续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张少斌、吴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8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822元,由被告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少斌、吴艳、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履行义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陕0721执360号案件立案受理。执行中,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2016)陕0721执3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2018年4月25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风险管理部以《农发银险函(2018)59号关于陕西分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立项的批复》意见,同意将包括本院以(2016)陕0721民初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债权在内的6.52亿不良资产批量转让。2019年3月15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与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签订了《单户资产转让协议书》,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对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少斌、吴艳、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本金6778179.80元及利息等一并转让给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2019年5月24日,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在陕西日报发布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告显示包括涉案债权。本院认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经上级批准,将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且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现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陕0721执36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与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吴艳、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二、由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吴艳、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杨智勇审判员  王 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贾紫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