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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思、杨少琼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恢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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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恢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莫思、杨少琼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岑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莫思;杨少琼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恢93号之一移送部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莫思,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杨少琼,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莫思、杨少琼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执行一案中,于2020年4月2日立首执案件,案号为(2020)桂0481执491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48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莫思、杨少琼应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莫思的银行存款1846.1元,后因被执行人莫思、杨少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没有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莫思、杨少琼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杨少琼名下有粤Y×××**起亚牌车辆(车辆识别代号108714)一辆,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对该车辆进行首次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并扣押了该车辆。经征求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意见,该院同意由本院处置。本院依程序对杨少琼名下粤Y×××**起亚牌车辆(车辆识别代号108714)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经一拍、二拍均流拍没有成交;后经过60日的变卖,也没有成交。经本院向岑溪市财政局去函请示,该局指示本院将该车辆移交岑溪市国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莫思、杨少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莫思、杨少琼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莫思、杨少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被执行人莫思、杨少琼尚未履行的罚金分别为18153.9元、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贤 静书 记 员 元思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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