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志年与商强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6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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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604号之二案件名称
金志年与商强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金志年;商强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6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志年,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商强虎,男,1985年12月9日生,住泰州医药高新区。本院在执行金志年与商强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19)苏129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商强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依据本院(2021)苏1291执604号执行裁定对商强虎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旭书 记 员 韩静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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