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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志年与商强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6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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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60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金志年与商强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金志年;商强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6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志年,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商强虎,男,1985年12月9日生,住泰州医药高新区。本院在执行金志年与商强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19)苏129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商强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依据本院(2021)苏1291执604号执行裁定对商强虎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旭书 记 员 韩静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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