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衣文龙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81刑初4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刑初482号
  • 案件名称

    衣文龙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衣文龙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281刑初482号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衣文龙,男性,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4月15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脱逃罪、盗窃罪于1996年6月18日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04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6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7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21〕Z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衣文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凤舞、检察官助理司军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衣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衣文龙伙同关育新(另案处理)来到瓦房店市外,将林某等人的3台变压器盗走,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衣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坦白,赃物全部被追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衣文龙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衣文龙伙同关育新(另案处理)来到瓦房店市外,将林某等人的3台变压器盗走,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5万元。案后,公安将3台变压器扣押,并将其中1台发还被害人林某。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明细、被盗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照片、电气安装工程决算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公告、证人路某1、路某2证言笔录、被害人林某、王某1陈述笔录、被告人衣文龙供述笔录、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衣文龙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衣文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衣文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衣文龙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衣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冬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矫 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