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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明艺与尹行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保10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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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保10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毛明艺与尹行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毛明艺;尹行智;张永生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028号之一申请人:张永生,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毛明艺,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尹行智,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申请人张永生与被申请人毛明艺、尹行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95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毛明艺、尹行智名下1200000元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查封被申请人毛明艺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幢XX室房产一套,该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028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953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新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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