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明艺与尹行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保10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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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保1028号之一案件名称
毛明艺与尹行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毛明艺;尹行智;张永生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028号之一申请人:张永生,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毛明艺,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尹行智,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申请人张永生与被申请人毛明艺、尹行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95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毛明艺、尹行智名下1200000元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查封被申请人毛明艺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幢XX室房产一套,该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028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953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新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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