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樊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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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432号案件名称
刘xx、樊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xx;樊xx;大城县xx运输队;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432号原告:刘xx,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朱玉华,1978年2月3日生,蒙古族,系原告之妻。被告:樊xx,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大城县xx运输队,地址:大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5MA09CTxxxx。法定负责人:刘x。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地址:廊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79585xxx。负责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地址:沧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5541xxxx。负责人:张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彧,系该公司员工。刘xx与樊xx、大城县xx运输队、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 判 员 张宝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缴文英书 记 员 李冰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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