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辉与高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52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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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528号之三案件名称
冯辉与高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冯辉;高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5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冯辉。被执行人:高峰。本院在执行冯辉与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1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7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高峰支付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高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峰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高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及线下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高峰名下无足余额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6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峰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于2021年6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高峰名下注册登记的车牌号码为陕J6C602猎豹牌机动车一辆。于2021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高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6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高峰名下位于延长县欣欣家园9号楼4单元15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9-4-1502)的房产。2021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峰于2021年9月6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冯辉借款1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冯辉借款2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冯辉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冯辉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高峰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及执行申请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慧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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