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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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842号案件名称
冯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842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杨某某,女。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冯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雪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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