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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仁波、卓志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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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213号
  • 案件名称

    吴仁波、卓志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仁波;卓志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吴仁波,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卓志云,男,1973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吴仁波与被执行人卓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卓志云于2021年9月9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吴仁波10000元,剩余欠款38525元于2021年1月22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芬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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