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仁波、卓志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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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213号案件名称
吴仁波、卓志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仁波;卓志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吴仁波,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卓志云,男,1973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吴仁波与被执行人卓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卓志云于2021年9月9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吴仁波10000元,剩余欠款38525元于2021年1月22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芬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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