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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珠与肖岩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516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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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516号之七
  • 案件名称

    王明珠与肖岩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明珠;肖岩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51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王明珠,女,汉族,1963年9月6日生,x县x镇x组人。被执行人:肖岩,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生,住x县x镇x街x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岩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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