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浩、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2执3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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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执3606号案件名称
栾浩、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栾浩;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史彩云;张宗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2执3606号申请执行人:栾浩,男,1975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6楼06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0924755H。法定代表人:史彩云被执行人:史彩云,女,1978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宗强,男,1977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222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4.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222执360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徐卫东审 判 员 左轩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家伟书 记 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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