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湘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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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161号案件名称
王湘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湘锋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161号被执行人:王湘锋,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伊川县。关于王湘锋罚金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王湘锋处以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湘锋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0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扣划其银行存款共计364.12元,已于2021年9月3日缴至国库,查询到其名下有车牌为豫C×××××的车辆,已于2021年7月7日前往伊川县车辆管理所对其进行查封,但为实际控制。+三、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四、经与其户籍地村委工作人员联系,了解到王湘锋一家早已搬出本村,与其家中的兄弟分家,在村中也没有其他财产。五、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决定拘留被执行人王湘锋15日,因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而未实施。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职权终结本院(2020)豫0329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湘锋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锁乾审 判 员 赵孟欣审 判 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晓娜书 记 员 李跃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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