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广西旗玻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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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41号案件名称
周明、广西旗玻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明;广西旗玻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得达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41号广西旗玻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明、广西桂得达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人广西旗玻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明、广西桂得达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428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冻结周明(信用社、中国银行、工行、微信账户,2751.49元)、广西桂得达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622375341811,1933.07元)名下银行存款260785.53元,实际冻结4684.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2021年9月8日查封周明、林明霏名下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70号龙光·水悦龙湾不动产权,设定查封有效期限自2021年9月8日至2024年9月7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542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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